企业知识产权诉讼“举证难”的根结所在
【济宁商标】随着网络的盛行以及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企业负责人更加重视对自身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科技是发展的第一要力,在各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展现的更是需要科学技术的支撑,可以说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直接关系到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因此,权利人方面权利意识不强、维权能力不足及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等各种因素,导致了知识产权诉讼“举证难”。【济宁专利】
知识产权举证难的客观原因。
◆ 一是知识产权权利的无形性,权利与权利载体的分离性,侵权与损害的不完全对应性等自身特点决定了某些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中证明权利难、大部分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中证明侵权行为及损害后果难的客观结果。
◆ 二是知识产权诉讼涉及技术和知识产权制度的双重专业性,决定了对侵权行为发现难、证据固定难的客观结果。
◆ 三是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定性决定了维权诉讼结果的不确定性。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中都规定了现有技术抗辩、在先使用、合理使用等抗辩制度,一旦被告方行使这些抗辩权成立,意味着对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依法应予限制,权利人的诉讼预期将难以实现。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更需要注意恰当把握不正当竞争与自由竞争的界限,不能因知识产权保护而窒息竞争自由。
◆ 四是我国社会总体上尚未形成有利于权利人取证的客观环境。大部分公民都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不愿提供证据或到庭作证。有关机构、行政管理部门也不愿提供相关的信息给当事人或律师,有的行政执法部门连行政处罚文书也不愿提供给涉及的权利人,甚至在法院调查时还会设置障碍。
知识产权举证难的主观因素:
◆ 一是权利人的权利意识不强,对自己创造知识产权或继受取得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据不注意保存和收集,导致维权时因欠缺基本证据无法证明基础事实。
◆ 二是权利人取证、固定证据的专业能力不足,保存提交的证据往往存在程序或实体上的诸多瑕疵,证据的证明力与当事人的期望落差较大,有时无法证明任何指控,甚至还会被对方拿来作为有利于己抗辩的证据。
◆ 三是权利人诉讼的专业水平不高,未能对应性地提出权利主张和诉讼请求。如未能按照实际拥有的相关证据对照法律相关规定提出恰当的指控和请求,不能合理地确定诉讼方向、理智地评估诉讼风险,导致诉讼结果与预期的落差。
◆ 四是权利人对证据保全措施的运用还不够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