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知识产权维权难题
【济宁商标】很多企业都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但是面对知识产权维权这一块,很多企业都会出现不同的盲区,因此,当面对一些侵权纠纷时,往往听信不法商家的威胁或者蛊惑,从而浪费了企业的人力以及财力。说起知识产权的维护问题,难的是在于举证。【济宁专利】
“举证难”实际上指的是知识产权权利人在维权诉讼中因难以获得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而维权不力、维权失利乃至失败。因此,“举证难”更确切地说是“证明难”。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特殊性、侵权行为的隐蔽性等特点,相比一般民事权利,知识产权的维权诉讼确实在更大程度上存在“举证难”的显著特征。本文拟通过对“举证难”的现状及原因的分析,探讨现实困境下的破解之道。
从审判实践看,知识产权维权诉讼中,权利人难以证明其主张而维权失利的情况主要呈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是权利人因难以证明自己拥有相关知识产权权利而维权失利。除了专利权、商标权由相关行政机关授权,权利依据和界限比较明确外,其他知识产权维权遇到的第一个拦路虎往往是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权利。如:主张著作权保护,应当证明自己创作了作品、受让或被许可了著作权权利;主张商业秘密保护必须以拥有商业秘密为前提,而商业秘密的构成必须符合法定要件,要证明这一点,权利人至少需在法庭上开示证据以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存在。但在前述证明过程中,权利人往往因创作证据不足、受让或被许可环节的证据缺失而维权失利,或担心“二度泄密”维权迟疑而撤诉。
◆ 二是权利人因难以证明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而维权失利。知识产权的权利与载体相分离,使得侵权行为发生时难以被发现,即使发现也往往难以固定证据,而侵权人销毁证据却很容易。权利人有时可通过公证或直接购买侵权商品等方式获得侵权证据,但也常常因难以取得侵权证据,或者因取证技能欠缺而难以证明侵权行为成立。
◆ 三是权利人因难以证明赔偿请求的合理性而维权失利。权利人一般不太注重收集提供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结果方面的相关证据,如造成了什么后果,影响范围如何,有何具体体现的事实要素等,也很少有赔偿理由方面的充分说明,却提出高额赔偿要求。法院只能依已经查实的侵权行为的相关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这当然会与权利人诉请数额有差距,甚至相距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