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专利 济宁专利申请
修改内容
(一)关于第二部分第一章的修改(不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修改点:
修改后的《指南》明确规定:涉及商业模式的权利要求,如果既包含商业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不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排除其获得专利权的可能性。(第4.2节)
(二)关于第二部分第九章的修改(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修改点一:
修改后的《指南》进一步明确“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同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第2节)
★修改点二:
修改后的《指南》删除第5.2节第1段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并在第1段最后增加“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明确“程序”可以作为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此外,将第1段中“即实现该方法的装置”适应性地修改为“例如实现该方法的装置”。(第5.2节)
★修改点三:
修改后的《指南》将第5.2节第2段中的“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第5.2节)
此外,删除对实践已无指导意义的【例9】“一种以自定学习内容的方式学习外语的系统”。(第3节)
(三)关于第二部分第十章的修改(关于化学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
★修改点:
修改后的《指南》新增第3.5节“关于补交的实验数据”,将第3.4节第(2)项涉及补交的实验数据的内容移至第3.5节,并将“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施例和实验数据不予考虑”修改为“对于申请日之后补交的实验数据,审查员应当予以审查。补交实验数据所证明的技术效果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专利申请公开的内容中得到的”。(第3.5节)
(四)关于第四部分第三章的修改(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修改点一:
修改后的《指南》适度放开专利文件的修改方式,允许在权利要求中补入其他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以缩小保护范围,并允许对权利要求书中的明显错误进行修正。(第4.2节、第4.6.2节、第4.6.3节)
★修改点二:
修改后的《指南》明确请求人“针对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增加无效宣告理由的,应当仅“针对修改内容”。(第4.2节)
删除修改前的《指南》中关于“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允许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的规定,避免造成程序上不合理的延长。(第4.3.1节)
(五)关于第五部分第四章的修改(专利申请文档)
★修改点:
修改后的《指南》增加允许公众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在第5.2节第(2)项中,对于已经公布但尚未公告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案卷,删除“直到公布日为止”的规定,将公众可以查阅和复制的范围扩大到实质审查程序,内容包括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检索报告和决定书;在第(3)项中,对于已经公告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案卷,将“优先权文件”、专利局发出的“检索报告”列入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内容,删除“申请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对通知书的答复意见正文”中的“正文”一词,将查阅复制的范围从答复意见正文扩大到修改文件等。此外,由于第5.1节“查阅和复制的原则”中已经明确了是否允许查阅和复制的判断原则,可据此确定文件是否允许查阅和复制,因此删除第5.2节第(5)项规定:“除上述内容之外,其他文件不得查阅或者复制。” (第5.2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