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济宁商标)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济宁专利)。
据悉,“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主的真人选秀节目。灿星公司获得了第一季至第四季“中国好声音”的相关权利,并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播出。据Talpa公司的授权,2016年1月28日至2020年1月28日,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独占且唯一授权,在中国使用、分销、市场推广、投放广告、宣传及以其他形式的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知识产权。
近日,唐德公司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其在听证会上表示,灿星公司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第五季“中国好声音”(后更名为“2016 中国好声音”)节目。唐德公司认为,其在歌唱比赛真人选秀节目制作及播出服务中使用的“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节目名称享有独占许可使用权。灿星公司未经授权使用“中国好声音”节目名称和有关标识的行为,已构成对其享有的驰名商标权和知名服务特有名称权的侵犯。
灿星公司辩称,“2016中国好声音”与Talpa公司节目模式完全不同,为原创的全新节目,且唐德公司基于知名服务特有名称及未注册驰名商标申请诉前行为保全,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采取保全措施对灿星公司等造成的损害将远远大于不采取保全措施对申请人带来的损害。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Talpa公司的授权,在许可期限内,唐德公司有权以自己名义采取法律行动。同时,灿星公司等行为存在使用涉案注册商标及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也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而且,“2016 中国好声音”节目一旦录制完成并播出,将会产生较大范围的传播和扩散,诸多环节都有可能构成对唐德公司经授权所获权利的独占许可使用权的侵犯,可能会显著增加唐德公司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甚至难以在授权期限内正常行使权利。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上述行为保全裁定。(记者 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