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祥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6〕16号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嘉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嘉祥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5日
嘉祥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自主创新,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提高我县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参照省、市专利资助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县财政专门列支专利资助资金,对专利权人给予专项资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坚持“自愿申请、择优资助”的原则,重点向发明专利、国外专利、电子申请专利倾斜。
第三条 专利资助资金由县财政拨付,县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
第四条 资助范围和条件。
(一)资助范围。本县辖区内通过电子申请已获得授权的国内专利和国外专利,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政策。
(二)资助申请人条件。资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拥有本县户籍或有效居住证,学生须是本县辖区内学校的在校学生或拥有本县户籍的外地学校在校生,且为专利的第一发明设计人;资助申请人为单位的,单位登记地址须在本县辖区内。
(三)专利资助资金申请应自专利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 500元/件;
(二)实用新型专利 300元/件;
(三)外观设计专利 200元/件;
(四)国外专利 1000元/件(同一专利最多资助两个国家或地区)。
第六条 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应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同一件专利只能申请一次本县专利资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资助: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二)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有争议的;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业的若干规定》中列明的非正常专利申请的;
(四)其他相关规定不予资助的。
第八条 办理专利资助资金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嘉祥县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交纳专利申请费用的发票复印件;
(四)盖有国家知识产权局红章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
(五)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专利权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需提供法人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专利权人为两人以上的,须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
授权委托书;
以上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办理时需出示相应的原件,国外专利应提供相应的中文译本。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第九条 审查受理。
专利资助资金申请由县知识产权局统一受理。受理人员对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进行审查,并对国内授权专利进行检索核实,对国外专利需待相关部门进行确认,经审查合格后正式受理。
第十条 审核批准。
经受理人员初审合格的专利资助资金申请,由受理人员在嘉祥县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上加盖嘉祥县知识产权局专利资助专用章,提交县科技局、县知识产权局负责人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
申请人接到领款通知,集中到县知识产权局办理领款手续(出示专利权人和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专利证书原件)。接到领款通知3个月内不领取的,按自动放弃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资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并接受县知识产权局的监督管理,如有弄虚作假或相同专利重复申请者,一经核实,已资助的资金全额追回,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骗取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将拒绝受理其以后的专利资助资金的申请,情
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鼓励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设立专利资助资金,并制定资助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4月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4月5日。原《嘉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祥县专利资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08〕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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