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现代商标法出现于19世纪。在法国的第一个全面系统的商标在世界上获得通过成为法律,于1857年以“生产和商品标志法”。在英国,1862年商品商标法使其犯罪行为模仿他人的商标“意图欺诈或使另一诈骗”。 1875年商标注册法案通过的允许商标正式注册在英国专利局的第一次。注册被认为是构成表面证据证明商标和商标注册所有权一月1876年开始对1的1875法案规定的注册的商标为“设备,或者商标或名称的个人或公司的印在一些特别和独特的方式;或书面签名或个人或机构的书面签字的复印件;或独特的标签或票据“。
在美国,国会第一次试图建立一个联邦商标制度在1870年该法规的本意是一种行使国会的著作权条款的权力。然而,最高法院在这十年中的商标案件打倒以后1870年的章程。 188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新的商标的行为,根据其贸易条款的权力这段时间。美国国会修改了商标法在1905年1946年]兰哈姆法更新了法律和曾与多次修订,作为商标的主要联邦法律。
1938年英国商标法建立基于“意向使用”的原则,第一个登记制度。该法案还建立了一个应用程序发布程序,扩大了商标有人的权利,包括商标的限制,即使在情况下,依然混乱不太可能使用。服务作为一种模式在其他地方类似的法例,该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