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15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加利福尼亚州中区法院就孙天罡在美起诉中国石化要求赔偿51.7亿美元另加三倍损失和惩罚性赔偿作出裁定:接受并支持中国石化驳回动议中的全部抗辩理由,驳回原告孙天罡的全部诉讼请求,中国石化取得一审全面胜诉。
根据法院的裁定,法官驳回原告起诉的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原告没有正确完成送达;法院对原告基于外国人侵权法的诉求没有对事(属物)管辖权;法院对中国石化没有属人管辖权。
本案源自2013年7月25日(美国当地时间7月24日),港商孙天罡在美国联邦加州中区法院递交诉状,以违反《外国人侵权法》和《反勒索及受贿组织法》,恶意控告、非法监禁等为由,要求中国石化巨额赔偿。
中国石化通过代理律师美国奥睿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10月28日向法院递交了驳回动议,后经过多轮答辩,2014年4月15日,美国联邦加州中区法院法官就本案作出裁定,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中国石化取得一审全面胜诉。(记者 姜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