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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以下简称声明制度),组织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申请环节规范声明受资助的项目信息,打通声明填写、信息采集、跟踪监测等全链条,持续跟踪分析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数量、质量、运用等情况,有效发挥专利审查对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评价和引导作用,提高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不断提升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和管理水平。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授权超过五年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无偿实施。
每个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
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申请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个人)或其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科研人员。
国家知识产权局 科技部 财政部 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关于印发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各军兵种装备部(参谋部、战勤部),军委机关各部委有关局(厅)、军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局、军委各直属单位科研部,武警部队装备部,中国科学院,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各有关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决策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联合制定了《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财 政 部 自然科学基金委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2024年1月14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决策部署,建立完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支撑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含国防专利)(以下统称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质量监测、绩效分析和科学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健全新型举国体制,按照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有关部署,建立完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推动强化关键领域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知识产权布局,提高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更好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简便易行的原则,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以下简称声明制度),组织有关项目承担单位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申请环节规范声明受资助的项目信息,打通声明填写、信息采集、跟踪监测等全链条,持续跟踪分析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数量、质量、运用等情况,有效发挥专利审查对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评价和引导作用,提高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不断提升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声明制度内容、范围和要求
(一)声明内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申请时,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其中,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财政产出国防专利申请时,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对该国防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国防和军队建设涉密科研项目产出专利,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声明。声明信息仅作为政府管理的内部信息,暂不对外公开。
(二)项目范围。率先在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科研项目中实施,范围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面向2035的重大项目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科研项目,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项目。后续视制度运行情况,研究逐步将项目范围扩大至其他中央部门科研项目及地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需要声明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范围发生调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管理要求。
1、提交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需要在专利申请受理后进行声明;如专利申请已受理尚未授权,需在2024年6月30日前集中补充提交声明;对于已授权专利可自愿声明。
2、每个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
3、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申请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个人)或其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科研人员。
4、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督促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发明人或专利工作人员等参与者及时规范进行声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做好指导监督。未进行声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不得作为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
三、服务保障措施
(一)声明信息采集。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或个人按照上述要求填写声明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国防专利机构负责对声明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申请人等信息进行采集。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对声明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对于不符合声明填写要求的不纳入财政科研项目专利范围。
(二)审查服务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国防专利机构结合项目来源、技术领域、申请人信息、声明数量等情况,依法进行专利审查,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三)质量评价反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国防专利机构分别组织对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申请数量、技术领域、授权情况等进行监测评价,按照项目类别、承担单位等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定期向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军队有关单位反馈专利声明信息。相关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评价和绩效分析的重要依据。
(四)运用情况跟踪。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国防专利机构分别组织对授权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进行持续跟踪,对维持年限以及专利转让许可、转化实施等运用情况进行分析,与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军队有关单位共同推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转化运用。根据有关跟踪监测情况,进一步指导优化各类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政策引导。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声明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管理引导、强化工作协同、做好服务保障,将声明制度要求及相关宣传培训纳入科研项目立项、验收等管理环节,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按要求进行资助项目信息声明。各地知识产权、科技、财政部门可参照试行建立地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确定声明项目清单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完成备案的有关地方建立清单内项目专利声明信息的反馈机制,支持地方做好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管理和运用。
(二)健全运行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便利顺畅的声明信息采集和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开展财政科研项目专利评价监测工作,把好声明入口关和项目验收关,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和实施效果。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以声明制度实施为牵引,强化科研项目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切实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产出绩效。
(三)强化协同运用。各地知识产权、科技部门要将财政科研项目专利作为重要的成果库,在提高专利质量的同时,做好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落实等政策衔接,发挥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作用,全方位提高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运用效益。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授权超过五年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国家可以无偿实施,也可以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无偿实施。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和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印发《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文件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建立声明制度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2021年,党中央、国务院印发《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建立完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以下简称声明制度)”。《“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也对“建立健全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和监管机制”作出部署。2023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进一步明确“启动实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的要求。
声明制度,简而言之,就是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在项目产出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过程中,向主管部门声明受资助的项目信息。专利是科研项目成果产出的主要形式,此次印发的《实施方案》率先建立了专利的声明制度,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和示范意义。一是有利于加强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含国防专利)的监测管理,推动强化关键领域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知识产权布局,提高国家创新体系整体效能,更好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二是有利于发挥专利审查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评价和引导作用,提高项目承担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运用能力,不断提升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产出质量和管理水平。三是有利于促进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成果转化。通过实施声明制度摸清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底数,持续跟踪分析相关专利的数量规模、申请质量、转化运用等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转移转化支持政策和措施。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有哪些?
《实施方案》主要分为总体要求,声明制度内容、范围和要求,服务保障措施以及工作要求等4个方面,细化了声明的信息内容、项目范围、管理要求等基本事项,明确了声明信息采集、审查服务支撑、质量评价反馈、运用情况跟踪等保障措施,并从加强政策引导、健全运行机制、强化协调运用等3个方面对地方相关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承担单位提出了针对性的工作要求。
三、相关单位或个人需要如何做出声明?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申请时,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其中,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财政产出国防专利申请时,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对该国防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国防和军队建设涉密科研项目产出专利,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声明。声明信息仅作为政府管理的内部信息,暂不对外公开。
四、哪些科研项目在申请专利时需要进行声明?
一是中央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率先在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科研项目中实施,范围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面向2035的重大项目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科研项目,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项目。后续视制度运行情况,研究逐步将项目范围扩大至其他中央部门科研项目及地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需要声明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范围发生调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是地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地方知识产权、科技、财政部门可参照试行建立地方财政资助科技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确定声明项目清单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完成备案的有关地方建立清单内项目专利声明信息的反馈机制,支持地方做好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管理和运用。
五、声明过程中有什么具体要求?
一是提交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需要在专利申请受理后进行声明;如专利申请已受理尚未授权,需在2024年6月30日前集中补充提交声明;对于已授权专利可自愿声明。
二是每个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
三是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申请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个人)或其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科研人员。
六、地方有关部门应在哪些方面入手落实好实施方案?
一是梳理分析本省(区、市)财政科研项目投入和专利产出情况,研究明确拟纳入声明的项目清单,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与国家局建立信息反馈机制。
二是将财政科研项目产出专利作为重要的成果库,采取专利质量管理和转化运用促进等配套措施,做好与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实施、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落实等政策衔接,发挥技术转移服务体系和知识产权运营服务平台体系作用,全方位提高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知识产权运用效益。
七、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项目承担单位应如何做好声明工作?
一是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声明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管理引导、强化工作协同、做好服务保障,将声明制度要求及相关宣传培训纳入科技项目立项、验收等管理环节,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按要求进行资助项目信息声明。
二是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要以声明制度实施为牵引,强化科技项目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切实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产出绩效。
三是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督促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发明人或专利工作人员等参与者及时规范进行声明,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应做好指导监督。
八、国家有关部门将如何做好声明制度工作?
一是健全运行机制。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便利顺畅的声明信息采集和数据共享机制,及时开展财政科研项目专利评价监测工作,把好声明入口关和项目验收关,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和实施效果。
二是优化审查服务。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国防专利机构将结合项目来源、技术领域、申请人信息、声明数量等情况,依法进行专利审查,进一步提高专利审查质量和效率。
三是进行评价反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国防专利机构将分别组织对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的申请数量、技术领域、授权情况等进行监测评价,按照项目类别、承担单位等信息进行分类统计,定期向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军队有关单位反馈专利声明信息。相关质量评价结果将作为项目验收评价和绩效分析的重要依据。
四是推动转化运用。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国防专利机构将分别组织对授权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进行持续跟踪,对维持年限以及专利转让许可、转化实施等运用情况进行分析,与科技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军队有关单位共同推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转化运用。根据有关跟踪监测情况,进一步指导优化各类科技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