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专利、济宁专利申请
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审查制度(2022版)
根据《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五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的公告(第 411 号)的精神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汉信云平台的所有专利申请的质量审查,结合人工智能系统辅助代理师对专利开展审查,以提高专利申请质量,避免低质量专利申请。
第一条 代理业务合规审查:
通过电子签署代理协议或上传专利援助代理协议,确保每个案件都有业务协议档案。
审查处理:系统设置为必填项,如不提供,则无法交案。
第二条 申请人/发明人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审查:
凡专利申请量与研发实力必不相符的,必为非正常专利;然而,申请与研发实力相符的,也未必是正常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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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成立12个月内的新公司,且无实缴资金的,疑为代持编案造假,需要追加研发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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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已超过12个月的公司,却无缴社保及无实缴资金的,疑为代持编案造假,需要追加研发实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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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为22岁以上个人,却非有研发实力企业(有研发实力企业,指是的有实缴资金或有缴社保的公司)的股东,疑为代持编案造假,需要追加研发实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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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发明人为未满22岁个人,疑为升学编案造假,需要追加研发实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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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申请人每个月提交3件及以下,或每年提交9件及以下,过量的,需要追加研发实力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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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每个申请人申请1个大类(精确到largeCategory级,如F16)的专利,涉及多个类的,需要提供研发实力证明。
注:通过“新乎网-专利分类预测系统”,在专利申请前自动得出专利分类号。
审查处理:疑似编造专利,退回案件,说明非正常专利的危害性,要求补充研发实力证明,并从严审查。
第三条 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审查:
1、凡正常专利必是基于真实研发活动产生的,应有技术交底书:要求每个专利申请案件必须上传技术交底书,对技术交底书创新点查重,报告应有3项以上创新点相似度低于50%
审查处理:疑似编造专利,退回案件,说明非正常专利的危害性,拒绝提交
2、抄袭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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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实施例及权利要求书全文查重,报告应与在先专利相似度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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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观设计照片查重,报告应与在先专利相似度低于95%。
注:同一申请人,同一日的申请,并且标记为”同日申请“的例外。
审查处理:疑似抄袭或编造专利,退回案件,说明非正常专利的危害性,拒绝提交
3、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对权利要求书的发明要素逐项查重,报告应有超过5项发明要素相似度低于50%。
注:同一申请人的,先后申请的行为,也属于这种情况。
审查处理:疑似编造专利,退回案件,说明非正常专利的危害性,拒绝提交
4、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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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冗长、繁琐,技术特征过多堆叠,导致页数超过 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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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要求书的发明点逐项查重,报告应有超过3项发明点相似度高于50%,否则视为“故意规避可专利性审查目的”或“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审查处理:疑似编造专利,退回案件,说明非正常专利的危害性,拒绝提交
第四条 专利新创性审查(代理行为合规性):
专利应具三性,代理所应尽责进行新创性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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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实施例及权利要求书全文查重,报告应与在先专利相似度低于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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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观设计照片查重,报告应与在先专利相似度低于95%。
审查处理:疑似抄袭专利,退回案件,说明非正常专利的危害性,拒绝提交
第五条 黑名单审查:
1. 申请人/发明人曾经发生过申请疑似非正常专利行为的,要求提供研发实力证明,并从严审查;
审查处理:疑似编造专利,退回案件,说明非正常专利的危害性,要求补充研发实力证明,并从严审查
2. 申请人/发明人/及联系人有在专利转让平台大量挂售专利的,疑似专门编造专利出售,拒绝提交;
审查处理:疑似专门编造专利出售,退回案件,说明非正常专利的危害性,拒绝提交
3. 高度近似的案件中(50%以上近似),存在非正常撤回专利的(没有明确为其它原因撤回的,均归入非正常原因),即疑为非正常撤回重新提交,拒绝提交。
审查处理:疑为非正常撤回重新提交,退回案件,说明非正常专利的危害性,拒绝提交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 版本的《专利非正常申请审查试行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