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专利有先审查、济宁专利申请、济宁专利
审批数量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第六条规定,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量等情况确定。
办事条件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 76号)第七条,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发明专利申请应当已经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申请材料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第八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 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申请接收方式
申请人可以在专利局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也可以到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南京代办处苏州分理处、北京代办处、哈尔滨代办处、长春代办处、沈阳代办处、广州代办处、深圳代办处、福州代办处、杭州代办处、南京代办处、济南代办处、天津代办处、合肥代办处、长沙代办处、武汉代办处、西安代办处、西宁代办处、兰州代办处、成都代办处、重庆代办处、南宁代办处、昆明代办处、呼和浩特代办处和贵阳代办处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专利局负责受理全国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25个开通优先审查受理业务的专利代办处负责受理本地区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
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办理优先审查程序,需要满足三个方面的手续要求,包括专利申请的申请方式、优先审查请求时机、优先审查请求手续文件。
(一)专利申请的申请方式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对于专利申请的申请方式是纸件申请的情况,首先应当转成电子申请,转换成功后才能办理优先审查请求手续。纸件申请转成电子申请,主要有三个步骤,包括:①注册成为电子申请用户;②下载电子申请客户端,获取数字证书;③在客户端提出纸件申请转电子申请的请求。
(二)优先审查请求时机
申请人办理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程序的最佳时机是专利申请公开之后,刚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申请人收到了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或者是“发明专利公布及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则标志着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启动了实质审查程序。
除了通过在实质审查阶段办理优先审查程序实现加快审查以外,在其他审查阶段也可以通过正确的操作有效缩短审查程序。例如,对于发明专利申请尚未公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请求提前公布声明。专利申请公开后,尚未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申请人应当快速办理进入实质审查程序的手续,即提交实质审查请求书、缴纳实质审查费。
申请人在提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缴纳申请费后即可办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优先审查。
(三)优先审查请求手续文件
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手续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相关证明文件”。
1.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是标准表格,表格编号:100043。申请人可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www.cnipa.gov.cn) “表格下载”中优先审查类下载“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
除《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递交“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给出审批意见并加盖公章。
2.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现有技术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现有设计是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人应重点提交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设计信息。
对于专利文献,可以只提供专利文献号和公开日期,对于非专利文献,例如期刊或书籍,建议提供全文或相关页。
3.相关证明文件
相关证明文件主要指证明该专利申请案件是符合《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所列优先审查情形的必要的证明文件。
3种办理方式
一申请人可以通过窗口、邮寄、代办处办理3种方式递交优先审查文件。
通过窗口方式办理的,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服务大厅专利事务服务窗口。
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收件人名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专利事务服务处(或专利局初审部服务处),邮政编码:100088。为提高效率,申请人应在邮寄信封上注明“优先审查”字样。
通过代办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到专利局上海代办处、南京代办处苏州分理处、北京代办处、哈尔滨代办处、长春代办处、沈阳代办处、广州代办处、深圳代办处、福州代办处、杭州代办处、南京代办处、济南代办处、天津代办处、合肥代办处、长沙代办处、武汉代办处、西安代办处、西宁代办处、兰 州代办处、成都代办处、重庆代办处、南宁代办处、昆明代办处、呼和浩特代办处和贵阳代办处提交优先审查文件。
审批时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并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申请人。
对于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发出《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
对于不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发出《专利申请不予优先审查通知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向申请人发送相关通知书。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8结果送达
9审批送达
10申请人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