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专利创造、 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推动新旧动能转换,建设知识产权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资助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专利创造、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方面,对资助申请人开展专利相关工作所给予的资助。
专利资助分为一般资助和专项资助。
第三条 资助申请人是指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业、事业单 位、机关和社会团体,以及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个人。
第四条 专利资助遵循“诚信申请、择优资助、促进运用、突出重点”的原则。
重点支持发明专利和高价值专利。
第二章 一般资助
第五条 一般资助是指对资助申请人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及国外有关专利审查机构授权发明专利所给予的资助。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利,可以申请一般资助:
(一)国内授权发明专利
已经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 最高不超过2000元/件。
(二)香港、澳门或台湾地区授权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
已经授权的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最高不超过5000元/件。
(三)国外授权发明
已经授权的国外发明专利:最高不超过10000元/国家。(每件专利最多资助五个国家)
以上授权发明专利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
第七条 资助申请人一般应为专利权人。一项专利有多个专利权人的,应当由第一专利权人提出资助申请,且资助申请人的地址属于本市辖区。
同一个资助申请人每年度获得的一般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助
第八条 专项资助是指对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在开展专利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工作时所给予的资助。
第九条 资助申请人获得的专项资助应当用于以下工作:
(一)专利战略制定与实施;
(二)专利数据库、预警平台建设;
(三)专利托管、质押、转让和许可;
(四)专利人才培训;
(五)专利维权;
(六)其他与专利工作有关的事项。
第四章 资助办理
第十条 各县市区(含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专利管理部门负责专利资助申请的受理、初审和依资助文件拨付资助资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评审和下达资助文件, 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一般资助提供《济宁市专利一般资助申请表》。
(二)资助申请人证明。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单位 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助项目证明
一般资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需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复 印件);港澳台地区、国外发明专利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以及中文译文。
以上材料均需两份纸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份,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1份),并同时提交电子件。
第十二条 受理方式。资助申请的受理机关为申请人所在县市区(含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开区)的专利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应设专人办理专利资助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具体的受理时间、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申报时限
一般资助一年两次:每年1月1日一6月30日期间的专利, 当年的9月30日前申报;每年的7月1日一12月31日期间的专利,次年的3月31日前申报。
专项资助一年一次:次年的3月31日前申报。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专利资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利资助资金的使 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专利资助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资助申请人在申请资助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规定使用资助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两年内申请专利资助的资格,并依法追究资助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市及各县市区专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资助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类园区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设立专利资助专项资金并出台资金管理办法,并报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形成上下配套联动机制,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发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济宁市专利资助办法》(济知发〔2018〕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