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公告
北京中济纬天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是山东雨辰知识产权和北京中济纬天联合组建成立的,公司拥有多名资深专利代理人,专业从事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诉讼,专利无效等事务,在业内具有较高声誉。服务包括国内专利申请、涉外专利申请、知识产权诉讼、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制定、专利预警(市场风险分析)。代理行业涉及机械、电学、计算机、生物、医药、化学、化工、环境、食品等领域。
手机:13562755233
  • 北京中济纬天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东路93号(金林海汇商务楼三楼)
  • 联系人:宋主任
  • 电话:0537-2385233
  • 传真:0537-2385233
  • 手机:13562755233
  • 邮箱:jnzjwt@126.com
    近日,安徽、北京等多地发布多家公司行政处罚信息。9家公司因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擅自从事专利代理行为被处罚。共计罚款538517.8元。

安徽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滁州X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被处罚单位名称:滁州X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P85(1-1)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吴X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1〕3号


案件名称:滁州XXX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专利代理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当事人代理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专利申请652件,其具体情形为:单位或个人提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技术方案以复杂结构实现简单功能、采用常规或简单特征进行组合或堆叠等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常理的行为。该行为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  


行政处罚决定:1、予以警告处罚;2、处16000元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四)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或者专利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8月26日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对池州市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被处罚单位名称:池州市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Y2U(1-1)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陆X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皖市监稽罚〔2021〕2号


案件名称:池州市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擅自从事专利代理案


违法的主要事实:2020年12月,当事人在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他人签订专利业务服务合同,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代理事项4件,并收取专利代理费用。 


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计5000元。


行政处罚依据: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二) 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之规定。应当依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缴纳罚没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2021年7月22日


江苏



决定书文号:苏专代案字〔2021〕4号


违法行为类型: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当事人:南京XX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980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自2019年1月以来接受15家企业委托开展专利代理业务,撰写提交了137件专利申请文件,违法所得共计154172.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专利代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06号)第二十七条。


处罚结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4172.6元,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308345.2元,罚没款合计462517.8元。


决定机关: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决定日期:2021-09-07


四川


四川保护中心发现川内某代理机构当月通过四川保护中心预审案件提交系统提交了131件预审申请,涉及多个市州的34家备案主体。同时通过对131件受理案件的分析,发现其中80%以上为实用新型专利预审申请,不同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文件之间存在技术方案构思相互关联,发明创造主题相关度高的情形,疑似存在不以创新为目的专利预审申请行为。


7月,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四川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申请案件受理数量创新高达到669件,虽然2021年度四川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申请快速增长,但1个月受理接近700件,且实用新型专利预审申请量异常增长,引起了四川保护中心领导的高度重视。


四川保护中心根据专利预审员当月审查案件信息反馈,安排专门人员进行数据检索和受理案件分析:发现川内某代理机构当月通过四川保护中心预审案件提交系统提交了131件预审申请,涉及多个市州的34家备案主体。同时通过对131件受理案件的分析,发现其中80%以上为实用新型专利预审申请,不同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文件之间存在技术方案构思相互关联,发明创造主题相关度高的情形,疑似存在不以创新为目的专利预审申请行为。
四川保护中心立即组成专项工作调研组,由分管副主任带队,8月4日-5日,赴成都市(因疫情防控)区域2家备案主体和该代理机构进行实地调研,深入备案主体车间厂房查看相关生产设备设施情况以及创新技术的产出过程,与备案主体研发人员交流,与代理机构人员交流,查阅备案主体技术交底材料。8月11日下午,由中心主任、分管副主任、预审部、纪检委员组成的调研工作组正式约谈该代理机构。8月20日,四川保护中心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中国(四川)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试行)专利快速预审申请行为违规认定及处理办法(试行),发出通知,暂缓该代理机构代理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6个月,对涉及不以创新为目的进行专利预审申请的备案主体各进行提醒谈话一次。8月30日-9月1日,四川保护中心专项调研工作组对相关备案主体进行了正式提醒谈话。
四川保护中心高度重视专利预审申请质量,严厉打击不以创新为目的专利预审申请行为,积极宣传教育,正确引导,持续开展甄别不以创新为目的的专利预审申请。8月份,四川保护中心召开了预审业务工作座谈会,30多家代理机构和备案主体参加会议,通报2021年上半年预审业务情况和存在实际问题,“面对面”宣讲预审业务相关规定。中心运行以来,对6家代理机构和3家备案主体进行了约谈,对存在违规行为的2家代理机构进行了严肃处理,严格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持续优化四川知识产权营商环境,助力四川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

北京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局接连发布5份行政处罚信息。5家机构均是因为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被处罚,共计罚款55000元。


济宁专利申请提醒您擦亮眼睛寻找专业的代理机构

网站首页|公司介绍|新闻中心|专利资助|专利知识|专利申请|法律法规|员工风采|经典案例|联系我们
版权所有 北京中济纬天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济宁分公司 邮编:272000 网站地图 邮箱:jnzjwt@126.com
手机:13562755233  电话:0537-2385233  传真:0537-238523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ICP备10911129号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红星东路93号(金林海汇商务楼三楼)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