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将被改编成电影《操场》一事引发关注。该案被害人邓世平的家属称制片方未获家属授权,担心被胡乱改编,已委托律师周兆成处理影片改编未来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
另一位丁律师认为,“操场埋尸案”是公共事件,改编为电影无须经过被害人家属的授权,但需获得家属对隐私信息等方面的许可,否则很可能会侵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下列民事权利:
第一,名誉权。《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邓世平是电影人物原型,观众看电影时,会对号入座,联想到邓世平。电影中虚构情节,如果给邓世平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会侵犯其名誉权。
第二,隐私权。邓世平生前的私事,包括与家属的家庭生活等,均是隐私。《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电影在还原、表现邓世平形象时,若披露邓或公开其家庭的隐私,须得到家属同意,否则会侵犯隐私权。
第三,版权。电影中若要使用了邓世平生前文字作品或口述作品等,须获得版权许可。这些版权,涉及到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拍电影属于商业行为,应事先征得家属(版权继承人)的同意并且付费。
丁律师称,以真人真事为原型拍摄的电影不少,如果两者时间相差久远,原型人物及其家属的权利已经过期,则不会侵权。但若时间很近,譬如“操场埋尸案”,原型人物家属的权利时效还在,则应取得家属的配合,避免发生侵权事件。
丁律师还建议,制片方可与被害人家属签订协议,获得名誉权、隐私权等方面许可,让家属参与其间,以便能够充分使用电影原型邓世平的真实素材。
8月20日,周兆成发布律师声明称,电影《操场》未获授权,经与制片方沟通无果后,他们将提起诉讼。
而在8月13日,导演阿年发文回应称,剧本体现案件的基本原貌,且经过各部门复查及同意,得到影片拍摄许可证,并无扭曲事实事实及胡编乱造。
对此,有律师表示,“操场埋尸案”是公共事件,改编成电影无需取得案件被害人家属授权,但电影制片方也不能随意改编,要主动与家属联系、充分沟通,获得家属在名誉权、隐私权等方面的许可,否则或会造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