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手状告补刀小视频,法院如何裁决?聊聊短视频著作权这点事儿
短视频的特点在于短小精悍、娱乐幽默等,能够更加直观立体的满足碎片化时代下人们的阅读需求。但是,这种新形式的作品,近年来发生的著作权纠纷也是逐步增多,其中争议点之一就在于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接下来,小资介绍一个2020年8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的涉短视频著作权典型案例。
快手APP用户分别在该平台上传发布了“PPAP”(时长36秒)和“这智商没谁了”(时长18秒)两条短视频,并获得了千万级点击量。经上述用户授权,快手APP的运营方快手公司取得了涉案视频在全球范围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随后,快手公司发现补刀小视频APP未经许可擅自播放了上述涉案短视频,认为此行为侵害其著作权。为此,快手公司将补刀小视频APP的运营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承担法律责任。
被告辩称的理由之一为:涉案视频时长很短,故不构成作品。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涉案视频集合了音乐、表演者的表演、特效制作、对话、场景等一个或多个内容,既非对表演的机械录制,也不属于创意、思维方法、技术方案等抽象范畴的内容,或基本素材或公有领域的信息。其次,虽涉案视频仅有数十秒甚至是十几秒,时长短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这并不等于表达形式非常有限而成为思想范畴的产物;相反,在较短的时间内亦可以创作出体现一定主题,且结合文字、音乐、场景、特效等多种元素的内容表达。因此,涉案视频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侵害了快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判决被告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
由此典型案例我们可知,仅靠短视频的长短,无法判定其是否构成作品。那么对于制作者来说,到底什么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呢?小资为您总结出以下3个条件:
1. 必须是表达;2. 具有独创性;3. 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其中,如何界定是否具备独创性是大家普遍关注的要点。
短视频可以融合文字、图片、语音、音乐和视频等内容,制作者需要通过选择、编排、整理等技术手段、方法,展示出自身独特、自主的构思与技巧,体现出制作者不同于现有主题视频的个性化表达方式。在此情况之下,即便该作品的时长较短,但仍属于具备独创性的范畴。
最后小资想提示大家:泛娱乐时代下,无论是组织或个人,都应当有效管理和保护在创作过程中形成的著作权资产,以促进创意的价值实现。